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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自然資源部印發《關於規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覈公佈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要求提出公佈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(以下稱爲建議人),應當向自然資源部或者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建議材料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建議材料的,應當提出意見並轉報自然資源部。
《通知》明確,建議人報送的建議材料內容應當包括:建議人基本情況;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詳細數據成果資料及公佈的必要性說明;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獲取的技術方案、質檢報告及數據驗收評估等有關資料;審覈需要的其他資料。建議人爲各級地方人民政府、國務院各部門的,可以不提供建議人基本情況。
《通知》指出,自然資源部對建議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審覈。審覈內容主要包括: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佈的必要性;提交的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;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可靠性與科學性;公佈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否符合國家利益,是否影響國家安全;與相關歷史數據、已公佈數據的對比。
《通知》強調,自然資源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、軍隊測繪部門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覈意見、公佈部門等進行會商。通過審覈的,向國務院上報公佈建議;未通過審覈的,將審覈結果告知建議人。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佈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,應當在公告中註明審覈部門。